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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时代湘潭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5-11-26 15:50:33

              湘大党发〔2025〕号



关于印发《新时代湘潭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新时代湘潭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办法》 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湘潭大学委员会湘潭大学

2025 4



抄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

中共湘潭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25 4 印发



新时代湘潭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  号) 、《关于加强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湘办发 202012  号)、《加强新时代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湘教工委发〔20212  号)、教育部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的通知》(教体艺〔20231  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提升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育心与育德相结合,坚持“ 以人为本、呵护心灵、提升素质、促进发展 ”的工作理念,优化教育教学、实践活动、辅导咨询、预防干预、平台保障“五位一体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格局,不断提高心理健康教育专业化水平,有效降低学生心理疾病发生率,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学生严重心理危机个案发生,促进学生心理健康素质与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高校 三全育人 ”、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思政测评、文明校园和平安校园创建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列入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体系、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校内各部门统筹协调推进机制。

第四条  湘潭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审定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与专题方案,研究部署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并定期向学校汇报;加强对二级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督查,结果纳入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针对因心理问题引发的极端事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学院开展工作会诊。

第五条  湘潭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开展心理咨询与危机干预、业务指导与培训、教学与研究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开展成长辅导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  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完善课程体系。把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学校整体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以面授课程为主,学校每学年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课原则上应设置 2 个学分,3236  学时。成立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开设系列专业选修课,编写选修课教材,开发建设精品网络课程、微课。探索建立跨学校、跨学段集体备课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教研活动和教学比赛。

第八条  精准实施成长辅导。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体作用, 自主、创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学院应建成标准的特色成长辅导室,完善成长辅导制度。组建以辅导员为主体,班主任、专业教师为骨干,其他从事思政工作人员为补充的成长辅导教师队伍,定期举办辅导技能培训,开展案例研讨。针对学生在思想、学业、就业、生活中存在的成长问题与心理困惑,实施分类辅导、精准辅导。

第九条  科学开展心理咨询。完善咨询预约、转介和重点反馈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 向学生提供及时、连续、有效的咨询服务;每周个体面询时间不少于 30  小时,其中保证晚上开放23  小时。定期开展心理咨询个案研讨会与案例督导活动,不断提高心理咨询的专业水平。遵守咨询伦理规范,严守保密原则,做好咨询个案记录与档案管理。

第十条  融合开展辅导咨询。以成长辅导室与心理咨询室为平台,积极构建教育与指导、辅导与咨询、 自助与求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对学院成长辅导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及时接收、有效处理转介个案。学院要强化学生日常教育管理与成长辅导的充分结合,发挥成长辅导的发展与预防功能,及时转介心理问题严重的学生。

第十一条  创新活动载体。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各学院要依托“5 ·25 ”大学生心理健康日、 10 ·10 ”世界精神卫生日等时间节点,开展大学生身心健康专题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心理剧场、心理沙龙、心理知识竞赛等活动,定期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咨询网络平台建设,并充分发挥校内外各类宣传媒体的作用,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第十二条  落实“五早 ”预警机制。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各学院要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准确掌握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 ”。通过课内课外教育教学活动开展危机通识教育,提高学生自助、求助、助人意识和能力;建立师生信息员队伍,提升危机预警反应速度;落实辅导员进教室、进班级、进宿舍工作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心理危机预警信息。完善新生、毕业生心理普查方式,有效识别心理危机易感群体;在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放假、考试、开学、重大活动、季节交替等重要时段组织心理危机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心理危机情况。

第十三条  健全“ 四级 ”工作系统。立足教育,重在预防,严格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健全学校、学院、班级、宿舍心理危机预警与防控工作系统。学校定期在专业教师、辅导员、保卫人员、宿管员、教学楼栋管理员中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知识培训、案例督导与个案研讨。学校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湘潭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有关单位、学院在危机干预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构建家校联动平台。持续向家长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传授心理调适技能;辅导员或班主任、导师每学期与家长直接沟通 1  次以上,及时掌握学生家庭状况和心理发展状况。

第四章  队伍建设和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教职员工都要担负起引导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学校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新进教师岗前培训课程体系,提高教职员工引导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按在校学生4000:1   的比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建设一支以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为骨干、辅导员和兼职心理咨询师等为补充,班级(宿舍)心理委员和朋辈志愿者为桥梁纽带的工作队伍。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从事心理咨询,据实计算教学工作量并折算课酬;专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纳入辅导员系列,并参照一线专职辅导员给予岗位津贴;支持专职教师在职攻读专业学位, 申报各级各类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将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的培训纳入师资培训计划。每年安排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接受不低于 40学时的专业培训,参加心理咨询案例督导不低于 12  学时;定期组织专(兼)职教师开展业务学习,接受专业督导;支持专(兼)职教师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理论与应用研究。

第十八条  学院安排具备心理健康教育资质的辅导员担任心理辅导教师,负责本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应当在各班设立班级心理委员,组织学生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寝室长等协助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班委会、党团支部等学生组织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  不断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专业化、现代化建设。努力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环境适宜的工作场所,加强心理健康信息化管理系统等软硬件设施建设,逐步优化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环境。

第二十条  按照生均(含研究生)不低于 15 元的标准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单列专项,专款专用,确保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场地、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支持辅导员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培训进修、学术交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湘潭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办法》(湘大党发〔201610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