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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辅导员业绩考核办法

2019-05-23 21:33: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及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教工委发〔2018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工作与专项工作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注重考察辅导员工作实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职和兼职辅导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业绩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考核小组),学校考核小组由分管本科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监察处(纪委办)、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人事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学校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辅导员考核方案的审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结果认定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辅导员业绩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辅导员的业绩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 辅导员业绩考核主要从师德师风、素质能力、基本职责、工作绩效等四个方面进行。其中,师德师风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素质能力考核占30%,基本职责履行情况考核占30%,具体工作绩效考核占40% 
第七条 辅导员岗位师德师风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卓有成效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学生头脑,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引领力。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过程中,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帮助学生树立四个自信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辅导员岗位素质能力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知识素质。主要考察辅导员政治立场、思想修养以及职业修养等方面知识的掌握程度,具体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党和国家关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文件精神与时事政治知识等 
(二)业务能力。主要考察辅导员对相关业务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的能力,具体包括党团建设、班级建设、学风建设、职业规划、就业创业指导以及学生日常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基本业务知识,以及在学生工作过程中必须具备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等能力。 
第九条 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 
(三)学风建设。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 
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考核的基本要求是:每学年组织或参与院级以上学生主题教育活动不少于8次;每月与学生谈心谈话不少于10人次;每月查课不少于30节;每月下寝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0间;材料上交及时且完整规范准确;积极参加培训、会议及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等活动,每年参加不少于16学时的校级辅导员培训;积极参与学生工作相关项目、课题的申报与研究以及论文的撰写,每年撰写与学生工作相关的文章不少于1篇。
第十条 辅导员岗位工作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思政教育工作绩效。包括日常思想政治教育、课堂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工作绩效。 
(二)思政研究工作绩效。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项目、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及其他研究成果等。
(三)学生管理工作绩效。包括辅导员对所带学生基本情况熟悉程度、所带学生评奖评优等级和次数、所带学生就业率和考研率、学生管理责任事故发生率等。
(四)其他专项工作绩效。包括辅导员根据学院业务分工所牵头负责的某一项或几项工作,如学风建设、团学工作、奖助贷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等专项工作。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自评。辅导员对本人工作从师德师风、素质能力、基本职责、工作绩效等四个方面进行自评,向学院考核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十二条 学生评价。辅导员所辅导的学生(200名以上,辅导员与学生人数配比不足1:200的,按实际所辅导学生人数算)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评分,最后取平均分作为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学院考核。学院考核小组根据辅导员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综合学生评价结果对辅导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考核。学校考核小组根据辅导员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结合学院考核结果对辅导员进行考核。优秀辅导员从学院考核等级为优秀的辅导员中评选产生,评选程序为:个人申请、学院推荐、学校评审。优秀辅导员人数不超过全体辅导员人数的20% 
第十五条 结果公示。学校考核小组将优秀辅导员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学校审定。经公示无异议的优秀辅导员,由学校审定后发文确认。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七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学校考核小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级: 
(一)本年度获得省级以上辅导员年度人物。 
(二)本年度获得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省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评为优秀等级: 
(一)本年度获省部级以上重要奖励或荣誉称号。 
(二)本年度主持或作为重要成员(前3位)参与省部级以上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及项目研究。 
(三)本年度以第一作者发表具有文化育人功能、形成重大网络传播、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思想政治教育成果。 
(四)本年度获得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学校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奖。 
(五)本年度积极承担校级及以上学生活动的组织或积极协助举办校级及以上大型活动,反响热烈,成效显著。 
(六)本年度对学校学生工作或学校其他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如培育出典型个人或集体、受到省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等。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要求、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
(二)未达到考核合格基本要求的。 
(三)散布不当言论或影响校园及社会安定言论的。
(四)不接受工作任务或无故不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的。 
(五)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学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所带学生发生意识形态事件、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置的。 
(七)与学生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九)在学生党员发展、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操作的。 
(十)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故意隐瞒不报、包庇或纵容的。 
(十一)发生学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与辅导员个人的职务(职称)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一)业绩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在晋升高一级职称(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业绩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学校授予学生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发放奖金。
(三)对于在某个方面做出突出业绩的辅导员,学校可设置单项奖励。 
(四)业绩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不能参加当年的行政定级、职称评聘和各类评优评先,扣减当年绩效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